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度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4年小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29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小字第1號原告 管進隆 訴訟代理人 黃敬唐 律師被告 傅元澔 (原名: 傅俊強管俊強
楊麗齡 共同訴訟代理人 唐永洪 律師
呂浩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言詞辯論。
理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裁判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言詞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經查,本件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業經言詞辯論終結,茲尚有續行審理之必要,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二、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1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溫宗玲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29日
書記官張琬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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