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101年度北簡字第59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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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北簡字第5921號
原 告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訴訟代理人 謝佳純
被 告 崔瀚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十七日上午九
時四十五分在本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臺北簡易庭
法官羅富美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6月15日
書記官孫國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