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職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職字第六號聲請人丁○○聲請人 孫立 .
戊○○聲請人孫立.己○○聲請人孫立.庚○○聲請人孫立.甲○○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與國防部陸軍司令部等間請求拆屋還地聲請再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丁○○、戊○○、己○○、庚○○為聲請人 孫立龍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本件聲請人孫立龍對於本院九十八年度台聲字第四○一號確定裁定聲請再審,經查孫立龍業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八日死亡,其繼承人為丁○○、戊○○、己○○、庚○○等四人,有戶籍資料可稽,自應由丁○○、戊○○、己○○、庚○○等四人為孫立龍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來
法官陳國禎法官陳重瑜法官吳麗女法官簡清忠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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