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拆屋還地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九號聲請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南投林區管理處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一三一號、九十七年度台上字第五二六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顏南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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