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請求遺產土地登記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九○號聲請人即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 奚淑芳 律師上列聲請人因上訴人甲○○與被上訴人 鄭再發 等間請求遺產土地登記事件(本院九十九年度台上字第一八四號),聲請核定由本院選任其為上訴人之訴訟代理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核定為新台幣叁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官劉福聲
法官鄭玉山法官黃義豐法官袁靜文法官顏南全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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