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再審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八七號聲請人即上訴人甲○○
乙○○丙○○○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即被上訴人丁○○○等間請求損害賠償再審事件(本院九十五年度台上字第二一五一號及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一七三三號),聲請核定第三審律師酬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之第三審律師酬金共核定為新台幣柒萬元。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朱建男
法官顏南全法官林大洋法官沈方維法官陳碧玉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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