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49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5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最高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四九六號聲請人乙○○上列聲請人因相對人唐榮鐵工廠股份有限公司與甲○○等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十月二十五日本院裁定(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聲請再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按再審程序為受不利確定裁判當事人之救濟程序。是以,聲請再審,除法律別有規定外,應以受該確定裁定之當事人為限。本件聲請人既非本院九十六年度台上字第二四二○號確定裁定之當事人,其聲請再審,依首開說明,自非合法。
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七條、第五百零二條第一項、第九十五條、第七十八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六日
最高法院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蘇茂秋
法官陳碧玉法官王仁貴法官張宗權法官陳國禎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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