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3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2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392號公訴人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指定辯護人吳聖欽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本院於95年5月30日所為之宣示判決筆錄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周凱珍 」應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吳聖欽律師」。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宣示判決筆錄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欄內關於「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周凱珍」之記載,為「指定辯護人吳聖欽律師」之誤繕,揆之首揭法條及說明,爰更正為「指定辯護人吳聖欽律師」。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楊惠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5年6月12日
書記官汪淑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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