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4年度北小字第2403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4年度北小字第2403號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俞乃金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94年11月21日所為
之判決,其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正本中關於當事人欄被告姓名「 黃淑芬 」記載,應更正為
「丙○○」。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係屬明顯誤繕,業據本院
調卷查明,自應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許純芳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4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熊掌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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