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27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7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2757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案件(99年度聲沒字第455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均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惟扣案如附表所示之海洛因1包(淨重2.96公克、空包裝中0.38公克)、安非他命2包(驗餘淨重0.99公克)、海洛因香菸2支(驗餘淨重0.7647公克、0.6437公克),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本文規定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又按海洛因及安非他命業經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
1、2款列為第一、二級毒品,並禁止製造、運輸、販賣、施用、持有,而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依同條例第18條第
1項前段規定,應予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第4條第1、2項、第10條第1、2項、第11條第1、2項及第18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業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於民國98年9月17日以98年度戒毒偵字第68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1份在卷可稽。而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送鑑驗結果,分係第一級毒品海洛因及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是上開扣案物係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1、2款所列之第一、二級毒品,屬違禁物,聲請人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於法尚無不合,爰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廖欣儀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顏偉林中華民國99年7月30日附表:
┌──┬───────┬────────┬──────┬─────┐│編號│扣案物│重量│鑑定書│頁數│├──┼───────┼────────┼──────┼─────┤│1│海洛因1包│淨重2.96公克(空│法務部調查局│板橋地檢署││││包裝重0.38公克)│96年11月26日│96年度毒偵││││,純度以0.50﹪計│調科壹字第09│字第8189號││││,純質淨重約0.01│000000000號│卷第89頁││││公克│鑑定書││├──┼───────┼────────┼──────┼─────┤│2│安非他命2包│總毛重1.41公克,│臺北市政府警│板橋地檢署││││總淨重1.01公克,│察局96年12月│97年度毒偵││││取樣0.02公克,驗│10日北市鑑字│字第4462號││││餘淨重0.99公克│第816號鑑驗│卷第13頁反│││││書│面│├──┼───────┼────────┼──────┼─────┤│3│海洛因香菸1支│淨重0.765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板橋地檢署││││取樣0.0003公克,│空局航空醫務│97年度毒偵││││驗餘淨重0.7647公│中心97年1月│字第4464號││││克│25日航藥鑑字│卷第14頁反│││││第0000000號│面│││││毒品鑑定書││├──┼───────┼────────┼──────┼─────┤│4│海洛因香菸1支│淨重0.6440公克,│交通部民用航│板橋地檢署││││取樣0.0003公克,│空局航空醫務│97年度毒偵││││驗餘淨重0.6437公│中心97年1月│字第4464號││││克│25日航藥鑑字│卷第15頁反│││││第0000000號│面│││││毒品鑑定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