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8日

裁判案由:返還支票等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59號聲請人即原告乙○○相對人即被告金龍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支票等事件,對本院於中華民國94年10月6日所為判決聲請更正錯誤,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判決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始得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原判決之附表有誤,聲請更正等語。經查,本件原判決係依照原告起訴時所提出之附表所為判決,經本院核對後並無錯誤,倘係原告自己於起訴時之錯誤並非得在裁定更正之範圍,因而本件原告聲請裁定更正,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許瑞東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中華民國95年1月18日
書記官賴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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