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108年度員小字第111號民事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11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霆
       潘璘婷
被   告  朱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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