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8年度員小字第111號
原 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自明
訴訟代理人 林志霆
潘璘婷
被 告 朱佩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8年4月1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柒仟參佰陸拾伍元,及自民國一○八
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不服,得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8年4月26日
書記官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