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6年度斗簡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匯豐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嚴凱泰
訴訟代理人 楊博聖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與被上訴人即被告兼被繼承人 劉木下 之繼承人
劉協國 、 鄭枚 、追加被告 劉秋娟 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
件,上訴人對中華民國106年12月29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131,089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16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
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法 官 郭玄義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1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盛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