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023號
原 告 劉榮祺
訴訟代理人 呂政達
被 告 莊朝欽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北簡字第8023號
原 告 劉榮祺
訴訟代理人 呂政達
被 告 莊朝欽
訴訟代理人 高毓謙 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06年10月31日下午3時50分在
本院臺北簡易庭第二法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臺北簡易庭法官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日
書記官翁挺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