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5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59號聲請人即債權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0000000000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
二、。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王振發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