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89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891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請求之標的及其數量第二項正確違約金之請求內容及計算方式。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