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請求事項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不符)。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113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1137號聲請人即債權人乙○○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甲○○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請求金額(請求事項與請求之原因及事實不符)。
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傅偉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98年1月14日
書記官殷振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