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13年勞補字第1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補繳裁判費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勞補字第18號原告 李雲龍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台灣上旺美食養生地產事業無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薪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因財產權而起訴,其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在新臺幣十萬元以下部分,徵收一千元,民事訴訟法第77之13條定有明文。又因確認僱傭關係或給付工資、退休金或資遣費涉訟,勞工或工會起訴或上訴,暫免徵收裁判費三分之二,勞動事件法第12條亦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起訴聲明係請求被告給付積欠薪資新臺幣(下同)1萬2,000元及遲延利息,訴訟標的價額應核定為1萬2,000元,原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惟本件屬於勞動事件法第12條規定因給付工資涉訟事件,應暫免徵收三分之二,原告應暫免徵收第一審裁判費667元(計算式:1,000元×2/3=667元,元以下採四捨五入計)。
三、從而,原告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33元(計算式:1,000元-667元=33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8月8日
勞動法庭法官蕭淳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8月12日
書記官邱信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