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度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88年重上字第1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15日

裁判案由:給付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重上字第一六號
上訴人己○○
乙○○子○○丁○○辛○○戊○○庚○○癸○○丙○○甲○○丑○○右十一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武燕琳 律師複代理人 王正喜 律師被上訴人壬○○訴訟代理人 阮春龍 律師右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再行準備程序。茲指定於八十九年九月八日上午九時四十分在本院第三十五法庭另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五日~B1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滿賢~B2法官朱樑~B3法官簡清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B書記官陳振海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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