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88年度上更㈢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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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88年上更㈢字第4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八十八年度上更㈢字第四二八號
上訴人甲○○複代理人 江淑英 被上訴人 陳清 和右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八十四年四月二十五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八十三年訴字第三三四五號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已於八十九年七月二十五日言詞辯論終結。茲以尚有調查必要,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下午二時五十分,為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八日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第十七庭
審判長法官鄭雅萍
法官吳謀焰法官許文章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八月九日
書記官陳明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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