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交易字第4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交易字第四九二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公共危險等案件,經公訴人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林春鈴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江世亨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