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0年除字第1357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年度除字第一三五七號
聲請人甲○○送達代收人乙○○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三五七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九十年九月二十七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田玉芬右為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B法院書記官羅椀文~F0~T40┌──────────────────────────────────────────────────────┐│支票附表:九十年度催字第一九八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富邦商業銀行中壢分│九十年一月十九日│ 伍萬 元│CG0七一七六九│││││行│││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