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度竹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90年竹小字第37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0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年竹小字第三七六號
原告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徐旭東 訴訟代理人 曾志雄 被告甲○○右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按小額事件當事人之一造為法人或商人者,於其預定用於同類契約之條款,約定債務履行地或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時,不適用第十二條或第二十四條之規定。但兩造均為法人或商人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九著有明文。查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之金額為新臺幣六萬四千六百一十三元,應適用小額訴訟程序,揆之上開規定,即無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四條合意管轄約定之適用。而本件被告住所地係在桃園縣中壢市○○里○鄰○○○路○○○巷○○號,依民事訴訟第一條第一項之規定,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三、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四、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王佳惠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B法院書記官蕭宛琴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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