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113年度上易字第889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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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上易字第889號

上訴人

即被告 蔡雨霖

選任辯護人 陳維鎧 律師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14年6月5日所宣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應更正部分,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犯罪事實欄「三、案經久久峰公司委任 王騰儀 律師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應更正為「三、案經久久峰公司委任王騰儀律師訴由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

  理 由

一、按裁判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或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而於全案情節與裁判本旨無影響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定有明文。  

二、依臺灣南投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起訴書之記載可知,本院於民國114年6月5日所為113年度上易字第889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關於犯罪事實欄「三、案經久久峰公司委任王騰儀律師訴由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偵查起訴」之記載,顯係文字之誤寫,且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7條之1第1項,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刑事第七庭 審判長法 官 郭 瑞 祥

               法 官 陳 宏 卿

               法 官 陳 玉 聰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 吳 姁 穗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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