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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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
上訴人
即被告橙坊創邑生活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俊宏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李林春華 ,因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873號請求修繕漏水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14年7月17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666,22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3,36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十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張麗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整。
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
書記官高培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