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67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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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訴字第674號

上訴人即原告 黃智豪

被上訴人即被告 徐文潛

特別代理人 周曉林

前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房屋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4年5月2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左: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第77之16條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14年7月1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該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繳,該裁定已於114年7月3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未補繳,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獻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李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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