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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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消債更字第55號
聲請人
即債務人 李奎豫
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即債務人李奎豫自中華民國114年8月4日下午4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
理 由
壹、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者,得依本條例所定更生或清算程序,清理其債務。債務人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本金及利息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下同)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法院裁定開始更生或清算程序後,得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更生或清算程序。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下稱消債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第16條第1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貳、聲請人聲請意旨略以:
聲請人因信用卡及借貸支付生活開銷而積欠債務總額為1,415,067元,前經本院前置調解不成立(本院113年度司消債調字第474號),現從事電信工程業,每月收入約為31,000元,每月個人必要生活費用17,500元。聲請人尚須單獨扶養與前配偶所生之長子,每月扶養費10,000元,並與現任配偶共同扶養長女及次子,每月扶養費分別為8,000元、28,000元,另負擔父親扶養費5,000元。聲請人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已被當鋪拖走沖抵債務,已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故聲請更生等語。
參、經查:
一、聲請人主張其每月薪資所得31,000元,復經本院查無其他所得及領取任何社會救助、補助或年金,此有本院依職權查詢聲請人之勞保與就保資料、稅務t-road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結果(卷第109、113頁);向彰化縣彰化市公所、勞動部勞工保險局、彰化縣政府等單位查詢相關資料結果在卷可證(卷第29-33頁),故以31,000元作為其每月薪資所得。又其每月必要生活費用17,500元、長女扶養費8,000元,未逾臺灣省114年度最低生活費標準15,515元之1.2倍為18,618元(18,618元/2=9,309元),應屬可採。惟長子及次子扶養費部分;前者,按父母對於未成年子女之扶養義務,不因結婚經撤銷或離婚而受影響,民法第1116條之2規定甚明。則聲請人之前配偶應與聲請人按上開最低生活費平均負擔長子扶養費;後者,僅提出部分費用的支出單據(卷第73頁)無法證明所主張之金額為真實,仍以上開最低生活費作為次子扶養費之依據,是長子及次子扶養費均以9,309元為計算,逾此金額不予計入。至於父親扶養費5,000元部分,據聲請人所提出之親屬系統表及戶籍謄本(卷第51、53頁),其父之扶養義務人有配偶000、聲請人及聲請人之兩名胞弟妹等4人,是其父扶養費應以4,655元計算【計算式:18,618元÷4人=4,655元,元以下四捨五入】,逾此金額應不予計算。從而,以聲請人每月薪資所得扣除其必要生活費用及三名子女及父親扶養費後,已無餘額【計算式:31,000元-17,500元-8,000-9,309元-9,309元-4,655元=-17,773】可供清償。
二、再查,聲請人主張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公司)為有擔保或優先權之債權,然甲○公司僅陳報債權總額1,204,834元,並未說明該筆債權之性質或擔保物之價值,則本院列入無擔保債權中計算,是聲請人無擔保債務總額為1,825,192元。又名下車牌號碼000-0000之汽車(104年出廠),已逾經濟部固定資產耐用年限表所定之使用折舊年限,併據聲請人陳報已遭拖走沖抵債務等情(卷第49、111頁),則不予計入財產範圍。本院審酌聲請人為83年生,現年31歲,有卷附戶籍謄本可稽(詳調解卷第27頁);且其收入已無餘額可清償債務,堪認聲請人確有不能清償債務之情事,再其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1,200萬元,亦未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此外,復查無聲請人有同條例第6條第3項、第8條或第46條各款所定駁回更生聲請之事由存在。從而,聲請人聲請更生,應予准許,並依前開規定命司法事務官進行本件更生程序。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陳弘仁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本裁定已於114年8月4日下午4時公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8 月 4 日
書 記 官 施惠卿
附表:
編號
債權人
金額(元)
備註
1
乙○(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259,104元
債務人陳報
(調解卷第21頁)
2
廿一世紀數位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161,189元
債務人陳報
(調解卷第21頁)
3
75,364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19頁)
4
丙○○○○○○○
15,533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25頁)
5
甲○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1,204,834元
債權人陳報
(調解卷第129頁)
6
109,168元
債權人陳報
(卷第35頁)
合計
1,825,19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