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司促字第39105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0年司促字第39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12月13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10年度司促字第39105號債權人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非訟代理人 陳家昱 債務人 潘有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㈠新臺幣(下同)參萬玖仟參佰伍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六月二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㈡新臺幣(下同)伍萬零肆佰壹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
二月十五日起至九十五年三月十四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五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所示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10年12月13日
民事第九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