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10年度桃補字第367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0年度桃補字第367號
原   告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上列原告與被告 施家蓁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
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3,034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7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
、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請原告於收受裁定後3日內補繳,
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3  日
         桃園簡易庭 法 官 陳容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之部分如有不服,得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命補裁判費之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0  年  8  月  4  日
               書記官 王翰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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