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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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68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680號再審原告 石西川 訴訟代理人 楊秀梅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 沈黃月華 等間分割共有物事件,提起再審之訴,再審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4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按再審之訴形式上雖為訴之一種,實質上為前訴訟之再開或續行,其訴訟標的之價額,仍應以前訴訟程序所核定者為準。(最高法院109年度台抗字第1395號裁定意旨參照)
二、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核定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6萬7330元(即本院110年度補字第464號民事裁定所核定),應徵再審裁判費7270元,扣除前已繳納裁判費1000元,尚應補繳6270元。
三、提出原審判決(即本院110年度訴字第710號民事判決)影本全部(含附件等)。
四、提出 洪錫鵬 即 黃昱堡 之遺產管理人、 江玉杰 遺產管理人 林助信 律師之證明資料。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