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度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補字第7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補字第725號原告 蘇火木 上列原告與被告 蘇木安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或未繳費,將裁定駁回其訴:
一、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分割共有物涉訟,以原告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價額為準。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萬4528元【計算式:935地號面積543.84㎡×土地公告現值8500元/㎡×原告權利範圍1/5=92萬4528元】,故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130元,請如期補繳。
二、提出彰化縣○○鄉○○○○段000○000○000地號之「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異動索引(地號含全體共有人全部、含他項權利部;資料均不可遮蔽)。
三、本筆土地有無設定抵押權?
四、提出上開935地號土地共有人蘇木安之戶籍謄本正本(記事欄勿省略)。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王宣雄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