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2年除字第19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2年度除字第195號聲請人智策國際經營顧問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幸雅 代理人 陳信安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12年度司催字第168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12年10月28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民事庭法官徐沛然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12年11月30日
書記官莊何江支票附表:112年度除字第195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暨負責人(新臺幣)001宜霖交通器材股份有限公司何芳賓兆豐商銀員林分行112年6月6日210,000元BJ000000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