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度除字第3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1年除字第371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1年10月24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一年除字第三七一五號
聲請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三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一年八月一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吳燁山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十月二十四日
法院書記官柯月英~F0~T48┌──────────────────────────────────────────────────────┐│附表:九十一年度催字第三三三號│├─┬─────────┬─────────┬───────────┬────────┬────────┬──┤│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甲○○│美商花旗銀行台北分│九十年十二月三十一日│肆萬玖仟零肆拾伍│0000000│││││行財富管理銀行││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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