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度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2年聲字第6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07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685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聰敏上列聲請人聲請沒收案件(102年度聲沒字第7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如附件所示之猥褻漫畫書共肆拾玖本,均沒收之。
理由
一、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參諸前揭法文修正立法理由稱:「刑法分則或刑事特別法關於專科沒收之物,例如偽造之印章、印文、有價證券、信用卡、貨幣,雖非違禁物,然其性質究不宜任令在外流通,自有單獨宣告沒收之必要」足見得單獨宣告沒收之「專科沒收之物」,係指性質不宜任令在外流通故採必科主義之義務沒收物而言(司法院98年智慧財產法律座談會第
4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又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235條第3項亦有明定,則依前揭說明,既屬「專科沒收之物」規定,自應依刑法第40條第2項規定單獨宣告沒收。
二、聲請意旨略以:被告甲○○因妨害風化案件,經檢察官以緩起訴處分確定,爰聲請將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猥褻漫畫書49本宣告沒收等語。
三、經查,本件被告所犯刑法第235條第1項之販賣猥褻物品罪行,業經聲請人以100年度偵字第31587號緩起訴處分確定,有該案處分書可按。扣案猥褻漫畫書49本,漫畫封面或底頁為有裸露女性乳部、陰部,並有性愛以及自慰等猥褻內容之圖畫、文字,有現場照片4張、影印圖片20張可稽(見偵卷第21至40頁),即應依前揭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予宣告沒收。
四、又檢察官依法為不起訴或緩起訴處分確定後,若本得基於違禁物或專科沒收物之相關規定聲請法院單獨宣告沒收,卻誤引(未援引各該相關規定)或贅引(已援引各該相關規定)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時,因該等物品本即屬應宣告沒收且得單獨聲請法院宣告沒收之物,法院此時仍得裁定宣告沒收(銷燬)之,並自行援引適當之規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98年法律座談會刑事類提案第39號研討結果參照)。查本件扣案如附件所示之猥褻漫畫書49本,依刑法第235條第3項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宣告沒收,係屬絕對義務沒收,法院對此並無斟酌之餘地,應優先於其他職權沒收性質之規定優先適用,是檢察官聲請宣告沒收上開扣案物,惟誤引刑事訴訟法第259條之1作為聲請依據,固有未合,然依上開後段說明,法院尚不受檢察官聲請書所載法條之限制,自應由本院自行援引上揭規定宣告沒收之。
五、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刑法第40條第2項、第235條第
3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2年3月7日
刑事第六庭法官涂光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育萱中華民國102年3月8日

相關權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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