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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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152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1520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劉紘任原名劉俊夫、劉俊堂上列受刑人因侵占等罪案件,聲請人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107年度執聲付字第62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劉紘任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劉紘任前因侵占等罪案件,經本院以
106年度聲字第3009號裁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經移送執行,嗣於107年5月18日經法務部矯正署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核准假釋在案,爰依刑法第93條第2項、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於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7年5月18日法授矯字第10701667711號函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受刑人既經報准假釋在案,在假釋中應付保護管束,本件聲請為正當,應予准許。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張惠立
法官林怡秀法官柯姿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吳玉華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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