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70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703號上訴人即被告 張智勇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戴遐齡 上列上訴人因違反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6年度訴字第656號,中華民國106年12月2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刑事第十三庭審判長法官吳淑惠
法官張江澤法官許永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郭侑靜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