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度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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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107年聲字第2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7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花蓮分院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花蓮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涂材德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違反銀行法案件,聲請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7年度執聲付字第8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涂材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涂材德因違反銀行法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4年6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而告確定,於105年5月17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7年10月12日核准假釋在案,因聲請裁定於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認為符合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而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刑事庭審判長法官王紋瑩
法官邱志平法官李珮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抗告書狀,並應敘述抗告之理由。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7日
書記官林鈺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