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聲字第22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聲字第226號聲請人 江丞翔 (原名 江黃斌 )訴訟代理人 林正欣 法扶律師上列聲請人因與相對人 黃俊隆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除顯無理由者外,應准予訴訟救助,不受民事訴訟法第108條規定之限制,民國104年7月1日修正公布之法律扶助法第63條亦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不服臺灣宜蘭地方法院106年度羅訴字第2號判決,提起上訴,因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已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宜蘭分會申請法律扶助獲准在案,業據其提出該會審查表、專用委任狀等以為釋明,堪認聲請人並無資力支出本件第二審訴訟費用。且依卷附資料,聲請人上訴有無理由,尚待調查辯論,並非顯無理由,是其聲請訴訟救助,於法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據上論結,本件聲請為有理由,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5月23日
民事第十三庭
審判長法官吳麗惠
法官王麗莉法官林純如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5月24日
書記官王靜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