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9年訴字第16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4月2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訴字第1649號上訴人即被告 王亞宸 現於法務部○○○○○○○○○訴訟代理人 蘇美英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即原告 陳重宇 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0年3月31日109年度訴字第1649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經查,本件上訴人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2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50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之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4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田玉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4月28日
書記官林彥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