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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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釋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
,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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