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105年度鳳補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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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鳳補字第72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送達代收人 林美蘭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釋穩 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發支
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
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7
,821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扣除前已繳支付命令裁判
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00元。茲限原告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
上開裁判費,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鳳山簡易庭 法 官 吳文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2 日
書 記 官 鄒秀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