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4年度抗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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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4年抗字第202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抗字第2028號抗告人 魏高明 應送達處所:臺北郵政3075號信箱
魏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之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抗告人因聲請迴避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1631號所為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抗告駁回。
抗告費用由抗告人負擔。
理由本件抗告人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經本院以裁定限期命其等於3日內補正,抗告人魏高明、魏陳秀芳、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及廖秀松分別於民國104年11月27日、同年月23日收受該裁定正本,有卷附送達證書可憑(見本院卷第8至10頁);茲已逾期仍未遵期補正(見本院卷第11至13頁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收費答詢表查詢、裁判費或訴狀查詢表),其等抗告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中華民國104年12月3日
民事第十六庭
審判長法官楊絮雲
法官許碧惠法官邱育佩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再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2月4日
書記官郭家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