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度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4年司字第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字第47號聲請人 江秀蘭
紀乃月 紀重光 紀信 言相對人日月賜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間選派清算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因非財產權關係而聲請者,徵收費用新臺幣一千元,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本件聲請人未據繳納聲請費用,經本院於民國104年10月22日以104年度司字第47號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聲請人時起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04年10月29日及30日分別送達聲請人,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聲請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查詢簡答表可憑,故聲請人之聲請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二、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王怡菁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1月30日
書記官鄭郁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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