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度司拍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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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4年司拍字第70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1月27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司拍字第706號聲請人 林樹興 相對人 邱家勝 當事人間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准予拍賣。
程序費用新台幣貳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抵押權人於債權已屆清償期而未受清償者,得聲請法院拍賣抵押物,就其賣得價金而受清償,民法第873條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相對人向聲請人借用新台幣4,200,000元,約定清償期為民國87年8月31日,並以相對人所有如附表所示之不動產設定抵押權為擔保,經於民國87年5月4日登記在案。詎清償期屆至後,相對人未依約清償,為此聲請拍賣抵押物,以資受償,並提出抵押權設定契約書影本、他項權利證明書影本、土地登記簿謄本各一件、本票影本2件為證。
三、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2項、第24條第1項、民事訴訟法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需繳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係人如就聲請所依據之法律關係有爭執者,得提起訴訟爭執之。
中華民國104年11月27日
鳳山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洪婉琪┌─────────────────────────────────────────────────────────────┐│附表:104年度司拍字第706號│├─┬───────────────────────────┬─┬────────────┬─────────┬──────┤│編│土地坐落│地│面積││││├───┬────┬────┬────┬────────┤├──┬──┬──────┤權利範圍│備考││號│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公頃│公畝│平方公尺│││├─┼───┼────┼────┼────┼────────┼─┼──┼──┼──────┼─────────┼──────┤│0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573-45│雜│││39│5分之1│││1││││││││││││├─┼───┼────┼────┼────┼────────┼─┼──┼──┼──────┼─────────┼──────┤│0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573-48│雜│││78│5分之1│分割自573-45││2││││││││││││├─┼───┼────┼────┼────┼────────┼─┼──┼──┼──────┼─────────┼──────┤│0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573-49│雜│││116│5分之1│分割自573-45││3││││││││││││├─┼───┼────┼────┼────┼────────┼─┼──┼──┼──────┼─────────┼──────┤│0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573-50│雜│││116│5分之1│分割自573-45││4││││││││││││├─┼───┼────┼────┼────┼────────┼─┼──┼──┼──────┼─────────┼──────┤│0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573-51│雜│││116│5分之1│分割自573-45││5││││││││││││├─┼───┼────┼────┼────┼────────┼─┼──┼──┼──────┼─────────┼──────┤│00│高雄市│茄萣區│崎漏││573-52│雜│││117│5分之1│分割自573-45││6││││││││││││└─┴───┴────┴────┴────┴────────┴─┴──┴──┴──────┴─────────┴──────┘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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