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16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06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31號聲請人 魏高明
魏 陳秀芳 八仙會國際有限公司兼上一人法定代理人 廖秀松 上列聲請人因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1號事件,聲請法官迴避,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按法官有民事訴訟法第32條所定情形而不自行迴避者,或有該條所定以外之情形,足認其執行職務有偏頗之虞者,當事人得聲請法官迴避,民事訴訟法第33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當事人聲請法官迴避,無非以使該法官不執行職務為目的,若事件已為終局判決,則該法官已無應執行之職務,當事人自不得再行聲請法官迴避(最高法院27年抗字第423號判例意旨參照)。
二、經查,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1號事件業於民國104年9月7日裁定終結,此經本院依職權調閱該事件卷宗查明無訛。本院104年度聲字第1531號事件既已終結,聲請人遲至104年9月14日始具狀聲請該事件承辦法官姜悌文、李陸華迴避,有本院收狀戳可稽,依上說明,其聲請不能准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徐千惠
法官張宇葭法官張文毓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10月6日
書記官黃進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