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重訴字第5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4月0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重訴字第55號原告甲○○
己○○戊○○丁○○丙○○共同訴訟代理人 李殷財 律師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9年5月12日上午10時45分在本院民事庭行言詞辯論。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楊碧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4月9日
法院書記官羅仕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