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度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9年司字第1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30日

裁判案由:選派清算人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字第189號聲請人財政部臺北市國稅局法定代理人甲○○上列聲請人為宏基藥業有限公司聲請選派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項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鄧德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99年9月30日
書記官林孔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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