鳳山簡易庭98年度鳳簡字第889號民事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鳳簡字第889號
原   告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吳喬盈 原名 吳淑惠
           (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九十八年十一月十二日上午
十時三十分在本院鳳山辦公室民事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鳳山簡易庭法官譚德周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胡淑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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