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訴字第3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訴字第三九八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二十九日上午九時三十分正,於本院刑事第十四法庭,續行審理程序,特此裁定。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