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聲字第163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3年07月14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三年度聲字第一六三三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傷害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九十三年度執聲字第九九二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謂:受刑人甲○○前犯傷害罪,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判處有期徒刑二年四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九十三年七月一日以法矯字第○九三○○二三一○○號函核准假釋,刑滿日期為九十四年六月十九日,依行刑累進處遇條例縮短刑期日數為十六日,而刑期終了日期為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三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情。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四日
台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林婷立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楊鳳滿中華民國九十三年七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