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兼代表人 陳逢培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怡伸
法官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政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