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刑事裁定

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刑事裁定

113年度刑智上易字第46號

上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

被告哈曼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兼代表人 陳逢培

共同

選任辯護人 陳憲鑑 律師

上列上訴人因被告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指定技術審查官顏俊仁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6條第1項規定,執行下列職務:

一、為使訴訟關係明確,就事實上及法律上之事項,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為說明或發問;

二、對證人、專家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

三、就本案向法官為意見之陳述;

四、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

五、於保全程序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六、於查證人實施查證時提供協助。

中華民國114年7月21日

智慧財產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銘晃

法官林怡伸

法官彭凱璐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4年7月22日

書記官陳政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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